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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湖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1-07 15:20 作者:乌兰察布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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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5日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起草、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湖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乌政发〔2019〕87号)以下简称《意见》,市水利局就《意见》相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意义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湖采砂管理,保持“重拳治砂”高压严打态势,实现科学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砂石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保障行洪安全,服务经济建设,贯彻落实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河道采砂的指导意见》(内河长办〔2019〕24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意见》。同时,《意见》的制定也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总体部署和发展定位。

二、河湖采砂管理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有序开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约束,实行总量控制。

(二)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立足实际,统筹兼顾,

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采砂的突出问题,防止国有砂石资源流失。

(三)坚持许可制度,有序开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和侵占河湖砂石资源。

(四)建立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管理,加强统一监管。同时,各地应建立公安、检察院、水利、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牧、林草和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会商执法机制,明确职责,形成河湖采砂监督合力。此外,应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

三、河湖采砂管理的重点工作都有哪些?

(一)河湖采砂开采经营实行国有化管理。由政府组建国有砂石开采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受政府委托对河湖砂石实行“一保障”“六统一”的管理经营模式,即保证地方建设用砂供给,所采河湖砂石不得跨盟市销售,统一开采、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统一治理的运行管理模式。

严格河湖采砂规划、许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切实做好《河湖采砂规划》、《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依法依规进行采砂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保障水平。落实“谁审批、谁管理”原则,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审查同意的《河湖采砂规划》承担主体管理责任,由所属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对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河湖采砂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

四、如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对河湖采砂活动的监督作用?

实行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制度。

采砂现场设立明显标识,载明相关许可信息、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属地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另外可通过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单位门户网站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进行举报。

五、对不按采砂规划进行乱采滥挖等行为的将如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等措施,拒不按处理意见执行的,责令其停产,并追究相应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